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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发布啦

发布时间:2022/03/28   来源:1     浏览次数:538

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电动自行车因方便、环保等优点,在日常出行的交通工具中深受普通民众欢迎,我国已经成为“电动自行车大国”。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3月14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山东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一、关于登记和通行



《办法》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依法经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电动自行车号牌。

《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注册登记申请,交验车辆,并如实提交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车辆来历证明、车辆产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证明。

电动自行车购买之日起30日内,注册登记前,驾驶人可以凭有效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历证明临时上道路行驶。

《办法》第十七条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姓名、名称或者联系方式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转移后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车辆交付之日起30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 

已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因毁坏、遗失、灭失、报废等原因无法继续使用的,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办法》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道路通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夜间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开启前灯和后灯;

(二)不得实施浏览电子设备、以手持方式拨打接听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三)驾乘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四)在指定位置悬挂合法有效的号牌;

(五)不得驾驶拼装、改装、加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


二、关于停放和充电



《办法》第二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一)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盲道,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专用通道;

(三)建筑物公共门厅、楼梯间、楼道、走道等公共区域;

(四)其他公共场所的禁止停放区域。

《办法》第二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应当确保安全。不得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不得违反消防安全要求在禁止停放的区域、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区域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三、关于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法律责任



《办法》第二十六条 快递、代驾、外卖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对本企业所属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以及用于本企业业务经营的电动自行车的管理,并根据需要购买第三者责任险、驾乘人员人身意外伤害险等相应的保险。

《办法》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驾驶拼装、改装或者变造、伪造整车编码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驾驶加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提醒广大电动车驾驶员要文明驾驶,购买后及时上车牌,上路时不忘戴头盔,牢记不超载、不逆行、不占道、不违停,遵守交通规则,注意行车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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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法务审计部

校对:徐嫄

统稿:党群工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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