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规章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学习园地 - 行业规章
【普法课堂】妇女权益保护那些事

发布时间:2022/03/04   来源:1     浏览次数:2062





马上就是三八国际妇女节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充分体现了对女性的保护和关爱,

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民法典》

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怎么说: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禁止性骚扰行为方面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来源:青浦检察

日照机场 幸福启航

供稿:法务审计部

校对:王韶华

统稿:综合管理部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