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11/25 来源:11 浏览次数:2082
最近几天,不少收到11月份工资条的小伙伴都在问:“为什么11月份发的工资比10月份的个税要多扣了几百块,是不是财务多扣了?是不是发错了?”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
其实,这是随着今年新个人所得税法全面实施而改革的新的个税征收方式所带来的影响。
今年开始,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由原来的按月代扣代缴变为累计预扣法。这种计算方法的特点是年度内个税扣除呈现前低后高趋势,随着累计应纳税所得额的提高,会产生税率跳级,需要强调的是,出现某个月起个税上升的情况并不代表税负比原先有所增加。
举个栗子,我们来看一下:
我每月工资15000元,每月享受1000元的住房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其他五险一金的情况下,仅考虑起征点与专项附加扣除,我在2019年1月至5月需要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2019年1月:(15000×1-5000×1-1000×1)×3%=270元
2019年2月:(15000×2-5000×2-1000×2)×3%-270=270元
2019年3月:(15000×3-5000×3-1000×3)×3%-270-270=270元
2019年4月:(15000×4-5000×4-1000×4)×3%-270-270-270=270元
2019年5月:(15000×5-5000×5-1000×5)×10%-2520-270-270-270-270=900元
从计算的结果可以看到,在2019年5月,需要预缴的个税确实比之前4个月多了630元。
其原因是,在2019年5月,我的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的应发工资)达到了45000元,超过了36000元,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的第二级,预扣率为10%,从而需要在五月预缴更多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