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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旅客服务

发布时间:2016/04/04   来源:admin     浏览次数:9748

对于因身份、行为、年龄和身体状况等原因,在旅途中需特殊礼遇或照料并符合一定运输条件的旅客,如重要旅客、轮椅旅客、担架旅客、无成人陪伴儿童、老人、盲人、聋人、孕妇等特殊旅客,我们建议您乘机前提前咨询航空公司售票处。

无成人陪伴儿童

年龄在五周岁至十二周岁的儿童需要单独乘机时,应在购票前向航空公司申请无人陪伴儿童服务。航空公司对每个航班上无人陪伴儿童数量有明确限制,为了确保旅行的顺利,请务必提前申请,航空公司将为您提供满意的服务。

孕妇旅客

怀孕不足32周的孕妇,除医生诊断不宜乘机外,航空公司按普通旅客接受运输。

怀孕超过32周不超过35周的孕妇,必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的有"适宜乘机"字样的诊断证明书,方可乘机。诊断证明书应在乘机前7天内填开。须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申请。

怀孕超过35周的孕妇,航空公司不予承运。孕妇乘机有一定危险性,为了您的自身安全,如选择乘机,应如实向航空公司说明情况,如因未如实说明情况而出现意外,航空公司不会承担责任。

新生婴儿

由于新生婴儿抵抗力差,呼吸功能不完善,飞机起飞、降落时因气压变化大容易对其造成伤害。因此航空公司规定新生婴儿出生不足14天,早产婴儿不足90天,不能乘机出行。

病残旅客

病残旅客是指由于身体或精神上的病态或缺陷,在上下飞机、飞行途中及在机场地面服务过程中无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他人予以单独照料或帮助的旅客。

病残旅客要事先在航空公司售票处提出特殊服务申请。

重病旅客要提供医疗单位出具的适宜乘机的证明,经航空公司同意后方可购票。

传染病患者、精神病患者或健康情况可危及自身或影响其他旅客安全的旅客,航空公司有权拒绝运输,希望您能够配合并予以理解。

残疾旅客

为了更好地保障残疾人的航空出行,民航局发布了新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修订的《残疾人航空运输管理办法》将于201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修订的《办法》进一步规范了残疾人航空运输的管理和服务,保护残疾人在航空运输过程中的合法权益。除安全和法律另有规定外,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不会被拒绝运输。如需要特殊服务时,请事先向航空公司提出申请,航空公司会为您提供上、下飞机及衔接航班的协助服务。

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需要承运人提供下列设备设施或服务时,应在定座时提出,最迟不能晚于航班离站时间前48小时;并应在普通旅客办理乘机手续截止前2小时在机场办理乘机手续。

1、供航空器上使用的医用氧气;

2、托运电动轮椅;

3、提供机上专用窄型轮椅;

4、为具备乘机条件的残疾人团体提供服务;

5、携带服务犬进入客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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