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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知识】认证的专用发票能否作废?

发布时间:2019/05/06   来源:11     浏览次数:2134

已经认证了的专用发票发生错误,可以选择作废吗?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条规定,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已经认证的专用发票,不可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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