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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小课堂】开具发票的三个易忽略情形

发布时间:2018/08/05   来源:11     浏览次数:1756


【情形一

漏了填写纳税人识别号


提醒: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在购买方信息栏里填写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属于不合规的票据。


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情形二】

漏了填开正确的商品和服务

税收分类编码

提醒:除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必须在购买方信息栏里填写购方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属于不合规的票据。

政策: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情形三】

漏了填开发票备注栏信息

提醒:纳税人发生特定应税行为,开具发票时应填写备注栏。 例如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出租不动产、铁路运输企业受托代征的印花税款信息、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发票、预付卡业务开票、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代开专用发票等须在备注栏中填写相应内容。

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保险代理人税收征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有线电视收视费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5号)

(冯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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